《深圳市工商業用電降成本暫行辦法》政策解讀
《深圳市工商業用電降成本暫行辦法》(深經貿信息規字〔2018〕12號)已經市經貿信息委、市財政委聯合發布,現將政策解讀如下:
一、受益主體及資助標準
本暫行辦法針對的是實際用電企業(即終端用電戶)。受益主體須為在我市行政區域(含深汕特別合作區)內用電,向深圳供電局有限公司、深圳招商供電有限公司、深圳前海蛇口自貿區供電有限公司等三家供電企業繳交電費并符合本暫行辦法其他規定要求的深圳市企業。
資助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工商業用電資助,受益主體為規模以上工業、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限額以上物流企業(規模以上工業、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業企業名單以市統計局提供的為準,限額以上物流企業名單以市交通運輸委提供的為準)。每度電的資助金額為5.5分/千瓦時,根據受益主體實施周期內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實際使用并與供電企業結算的全部工商業及其他電量(不含居民用電),按量實施。
第二部分為先進高技術制造企業用電資助,受益主體為部分或全部增加值納入規模以上先進制造業或高技術制造業統計的深圳市國家高新技術企業(部分或全部增加值納入規模以上先進制造業或高技術制造業統計的深圳市企業名單以市統計局提供的為準;深圳市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名單以市科技創新委提供的為準;受資助企業需要同時在兩個名單里)。每度電的資助金額為8.5分/千瓦時,根據受益主體實施周期內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實際使用并與供電企業結算的全部工商業及其他電量(不含居民用電),按量實施。
本暫行辦法針對的受益主體如果既符合資助第一部分的規定,又符合資助第二部分的規定,兩部分資助同時享受。
二、實施周期
實施周期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三、實施方式
(一)享受資助的工商業企業不需要向政府部門或供電企業申報資助。每月工商業企業繳納電費時,上月資助金額由財政代繳,剩余部分由客戶自己繳費(或供電企業自動從客戶銀行賬戶劃撥)。財政代繳的部分供電企業會自動在向用戶收取電費時予以扣除。
(二)工商業企業在供電企業登記用電手續時,戶名有用電戶名和結算戶名。用電戶和結算戶不一致時,以結算戶為準實施。
(三)實施資助依據的電量以供電企業統計數據為準。
四、有關要求和說明
(一)實際用電企業和結算戶名稱不一致的,企業應及時到供電企業辦理結算戶名變更。
(二)結算戶是電力中間層的,不管其是否有自有用電,該結算戶不享受資助。
(三)對于結算戶是電力中間層卻享受了資助的,由市經貿信息委委托供電企業向結算戶追繳應退的資助資金,相應的電費由結算戶補繳給供電企業。
(四)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因本暫行辦法通過任何方式向實際用電企業加收電費。
五、懲罰措施
違反以上“四、有關要求和說明”第(三)、(四)條規定的,市經貿信息委將按照相關規定將涉事企業和個人列入市經貿信息委不誠信名單向社會公布,3年內不得申請資金資助;并在深圳市失信聯合懲戒名單出臺后依照相關規定申請列入深圳市失信聯合懲戒名單。
對弄虛作假、騙取、套取資金的企業,將收回全部資助資金,并將其列入市經貿信息委不誠信名單向社會公布,3年內不得申請資金資助;并在深圳市失信聯合懲戒名單出臺后依照相關規定申請列入深圳市失信聯合懲戒名單。
六、建議及其他
(一)本暫行辦法資助第二部分為先進高技術制造企業用電資助,受益主體為部分或全部增加值納入規模以上先進制造業或高技術制造業統計的深圳市國家高新技術企業。需要企業同時在市統計局提供的部分或全部增加值納入規上先進制造業或高技術制造業統計的深圳市企業名單和市科技創新委提供的深圳市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名單中,且名稱與供電企業登記的結算戶名一致時,方可享受;相關名單實施周期內每年初更新一次。建議企業在相關部門登記名稱保持一致且慎重變更。
(二)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參加廣東電力市場直接交易的工商業企業及其市場化交易電量仍在本暫行辦法資助范圍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