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東尼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收浙江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關鍵詞: ST東尼 信息披露違法違規 行政處罰 東尼電子 年報虛假記載

11月13日,浙江東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碼:603595,證券簡稱:ST東尼)發布公告稱,公司于11月12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合計被處以1670萬元罰款,其中公司被罰700萬元。
據悉,ST東尼此前已先后收到中國證監會的《立案告知書》及浙江監管局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經浙江證監局查明,ST東尼存在兩大違法事實:
一是重大合同進展披露不及時。2023年1月,公司控股子公司東尼半導體與廣東天域簽訂6.75億元采購合同,約定當年5-12月按月交付13.5萬片6英寸碳化硅襯底,該合同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主營業務收入的51.84%。但合同履行期間,每月實際交付量均未達約定計劃,截至2023年10月末僅完成交付進度的6.74%,已可預見無法按期完成合同,公司卻遲至2024年1月6日才披露該事項。
二是2022年年度報告、2023年半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具體包括三方面:將應確認為研發費用的不良晶體確認為存貨,累計少確認研發費用5681.49萬元,虛增利潤總額;關聯方代墊資金采購原材料未入賬,累計少確認研發費用673.64萬元、營業成本2071.90萬元,合計虛增利潤總額2745.54萬元;未充分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累計少確認資產減值損失2678.34萬元,虛增利潤總額。綜上,公司2022年年度報告、2023年半年度報告利潤總額分別虛增3877.59萬元、7227.79萬元,分別占當期披露金額絕對值的38.63%、70.95%。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相關規定,浙江證監局對ST東尼及6名相關責任人作出行政處罰:對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700萬元罰款;對時任董事長沈新芳給予警告,并處以350萬元罰款;對時任總經理沈曉宇給予警告,并處以170萬元罰款;對時任財務總監楊云、鐘偉琴分別給予警告,各處以100萬元罰款;對時任董事會秘書翁鑫怡給予警告,并處以90萬元罰款;對時任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羅斌斌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
ST東尼在公告中表示,公司觸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5年4月修訂)》規定的其他風險警示情形,但未觸及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情形。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經營活動正常開展。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將引以為戒,加強內部控制建設,提升信息披露質量,積極落實整改,并向廣大投資者致以誠摯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