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認同!不接受!大疆“硬剛”美國戰爭部
關鍵詞: 大疆上訴美國國防部 CMC清單 大疆 中美科技司法交鋒
近日,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受理大疆創新的上訴請求,后者要求撤銷美國戰爭部將其列入“中國軍工企業”清單(CMC清單)的認定。這場始于2022年的爭議,歷經三年行政溝通、司法訴訟與一審判決,已成為中美科技領域司法交鋒的典型案例,折射出全球產業鏈中技術界定與政治干預的矛盾。
事件起點是2022年美國國防部的單邊行動:在未告知理由、未提供證據的情況下,將主營消費級、商業級無人機的大疆納入CMC清單。該清單以“國家安全”為名義實施產業限制,一旦列入,企業將被貼上“軍工關聯”標簽,直接沖擊市場信用與國際合作,對專注民用市場的大疆構成根本性利益損害。
此后兩年,大疆嘗試通過合法途徑化解爭議:委托法律顧問溝通、提交企業資質材料證明非軍工屬性,并于2023年7月依據美國《行政程序法》提交除名請愿書。但美國國防部始終無實質回應,2024年1月更新清單仍保留大疆名稱。同年10月,大疆被迫向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地區法院起訴,主張國防部行政決定違法。
2025年9月的一審判決存在明顯邏輯矛盾:既認定國防部“核心指控缺乏充分證據”,又以大疆擁有“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資質、產品具“兩用技術”為由,維持列名決定。這一判決遭質疑 —— 技術研發資質與軍工屬性無必然關聯,“兩用技術” 是高科技產品共性,以此列名缺乏法律合理性。
基于此,大疆啟動上訴,從多維度論證:一是通過股權、治理及研發數據,證明無軍方關聯、未涉足軍用無人機,民用產品與軍用裝備技術差異顯著;二是指出國防部調查報告存在“身份混淆、信息陳舊”等缺陷,違反證據規則;三是以美國聯邦機構及第三方檢測報告為證,反駁“國家安全威脅”指控;四是明確“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僅代表研發能力,且公司有技術管控體系,“兩用技術”不能作為列名依據。
反觀美國國防部,其邏輯始終遵循“國家安全推定”,將中國高科技企業與軍工屬性無根據綁定,被指是貿易保護主義的體現,違背國際經貿規則。
案件已產生多維度影響:對大疆,列名導致美國政府采購受阻、合作終止、聲譽受損,上訴是維護權益的必要之舉;對美國市場,大疆商用無人機占有率超50%、執法應急領域達 90%-92%,國會擬立法限制卻面臨“無替代產品”困境,2018年軍方曾因無替代品恢復采購大疆便是例證;從全球格局看,中國外交部指出,此類單邊做法破壞科技合作、擾亂產業鏈,最終將損害美國自身利益。
中美同類案件對比:相似困局與差異化博弈
大疆案并非孤例,近年來小米、禾賽科技等中國科技企業均曾因被列入美國各類“涉軍清單”發起訴訟,這些案件共同勾勒出美國以“國家安全”為名實施產業打壓的典型路徑,同時也展現出不同企業在司法博弈中的差異化策略與結果。
列名依據的模糊性:美國國防部的列單標準均呈現 “泛安全化” 傾向。2021年小米被列入清單時,理由僅為“CEO獲官方榮譽”“投資5G與AI技術”;中微電子被列名則源于 “獲制造業單項冠軍產品獎項”;而大疆與2024年涉訴的禾賽科技,均因“技術具兩用性”被貼上標簽。這些理由均回避了“企業是否受軍方控制、是否從事軍工生產”的核心定義,實質是以主觀推測替代客觀證據。
行政救濟的無效性:所有企業均先嘗試通過行政途徑化解爭議,但均遭遇“溝通無門”。大疆連續兩年提交材料、申請除名未果,小米、禾賽科技的申訴也未獲實質性回應。這暴露出美國清單制度的“程序空轉”—— 申訴通道形式化,企業被迫走向司法程序。
維權策略的同質性:涉案企業均選擇起訴至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地區法院(因聯邦行政機構總部在此,判決具直接約束力),核心訴由高度一致:國防部列名超出法定權限、缺乏證據支撐、違反《行政程序法》正當程序要求。

目前,聯邦上訴法院尚未確定審理日程,但本案判決將成為衡量“政治干預與司法獨立”、“國家安全邊界”的重要判例。在逆全球化背景下,其結果不僅關乎大疆的聲譽與利益,更將為全球高科技企業跨國經營提供法律指引 —— 企業發展應遵循技術與市場規律,還是屈從非經濟因素干預,亟待司法公正裁決。
責編:Lefeng.sh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