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財政專項資金項目驗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深圳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貿信息委)財政專項資金項目驗收管理,根據《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以及相關市級產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結合市經貿信息委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經貿信息委管理使用的市級財政專項資金項目。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項目按照上級部門有關規定執行,無具體規定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項目驗收依據資金項目合同書、項目批復文件或其他立項(備案)文件規定的建設目標和建設內容,對資助項目的經濟指標和技術指標完成情況、經費使用合理性等進行評價和出具意見。
第四條 項目驗收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注重質量、講求實效”的原則,做到公平、公正、公開,保證驗收工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第五條 市經貿信息委組織項目驗收,可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實施。
第二章 項目驗收職責
第六條 本辦法涉及市經貿信息委、第三方機構和項目單位,各自承擔相應職責。
第七條 經貿信息委主要職責:
(一)對項目實施過程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事中監管;
(二)審核項目單位提出的項目變更申請、延期驗收申請、項目結項申請或撤項申請;
(三)受理審核項目單位提交的項目驗收材料;
(四)委托和監督第三方機構具體組織項目驗收;
(五)追繳項目單位的應收回財政資金;
(六)項目驗收其他相關事項。
第八條 第三方機構主要職責:
(一)建立專家庫管理制度,規范驗收工作程序,配備專職人員和必要設備、場地;
(二)根據驗收內容和要點,制定嚴密的驗收方案,按照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組織專家組開展驗收工作;
(三)及時匯總專家組驗收意見,提交驗收報告,對驗收報告的合規性、真實性負責;
(四)接受市經貿信息委的現場監督,配合開展涉及驗收評審工作的檢查和調查工作。
第九條 項目單位主要職責:
(一)按照資金使用合同、批復文件或其他立項(備案)文件規定的期限完成項目建設,提出項目驗收申請;
(二)如項目發生變化,按規定時限提出項目變更申請、延期驗收申請、項目結項申請或撤項申請;
(三)配合市經貿信息委實施項目事中、事后管理檢查工作,定期報送項目建設實施情況;
(四)對本單位驗收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五)承擔相應違規責任后果,配合退回被追繳的財政資金。
第三章 驗收方式和程序
第十條 項目驗收一般采用實地考核驗收、書面審查驗收等2種方式。
實地考核驗收是指專家組赴項目現場通過聽取匯報、查閱材料、現場質詢等方式對項目實施驗收,經討論形成項目驗收意見。
書面審查驗收是指專家組對項目單位提供的相關驗收申請資料進行會議評審,形成驗收意見。
第十一條 資助金額在100萬元(含)以上或屬于投資建設類的項目,以及必須赴現場察看設施、設備的項目,采用實地考核驗收方式;其他項目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驗收方式。
相關法規、規范性文件或資金項目合同對驗收方式有特殊規定的,按照具體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項目驗收程序:
(一)項目單位提交驗收申請,遞交驗收申請紙質材料;
(二)市經貿信息委對申請材料形式審查,符合驗收材料規定的,予以受理;
(三)市經貿信息委根據需要委托三方機構組織相關領域專家對項目進行驗收,并監督驗收過程;
(四)專家組對項目實施情況提出項目驗收合格、驗收不合格或整改的驗收意見;
(五)第三方機構在專家組出具驗收意見10個工作日內形成驗收報告;
(六)市經貿信息委審核驗收報告,將驗收意見通知項目單位并社會公示;
(七)驗收意見為整改的,項目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重新提交驗收申請;
(八)驗收意見為不合格的,項目單位按照通知要求退回財政資金。
第十三條 項目驗收材料包括:
(一)專項資金項目驗收申請書;
(二)項目實施情況總結報告;
(三)資金項目合同書、資金項目批復文件或其他立項(備案)文件;
(四)項目建設投入、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專項審計報告或項目經費決算表;
(五)測試或檢測報告、用戶使用報告、知識產權證明等目標成果證明文件,及其他有關項目完成情況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十四條 國家、省配套資助項目,以國家、省有關部門的項目驗收意見為準,項目單位應將國家、省有關部門的項目驗收意見提交市經貿信息委備案。國家、省有關部門委托市經貿信息委組織驗收的除外。
第十五條 專家組由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共同組成,為3位以上(單數)人數。專家成員與項目單位存在利害關系的,應予回避。
第四章 驗收要求和項目管理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應在規定的項目建設完成時間之日起3個月內,主動提出項目驗收申請,按規定提交有關驗收資料。項目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驗收申請的,視為逾期,該項目為逾期項目。
第十七條 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建設管理依法合規情況;
(二)財務管理及專項資金使用的依法合規情況;
(三)項目建設實施材料定期報送及歸檔整理情況;
(四)項目投資建設、自有資金到位情況;
(五)技術性能指標、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目標完成情況;
(六)其他必要的與項目建設有關的情況。
第十八條 市經貿信息委可以與項目單位在資金項目合同中約定,項目內容在項目執行期內一般不得調整。如出現嚴重影響項目進展的重大事件或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項目單位確需對項目負責人、驗收內容、項目完成日期或資金用途等進行變更的,應當在實施變更前,向市經貿信息委提出變更申請。市經貿信息委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書面回復項目單位。未經核準的,不得實施變更。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如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完成項目建設,需要延長建設期的,應在規定期限屆滿前1個月以前提出延期申請。一般項目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重大項目(合同建設期超過2年以上的)延長期限不超過12個月,且只允許延期1次。市經貿信息委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書面回復項目單位。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按照規定的項目建設目標和內容組織實施,完成大部分工作任務,但因國家重大政策變化等不可抗拒原因導致項目績效目標難以達到的,可申請結項。市經貿信息委組織專家對申請結項的項目進行現場考察,出具項目結項意見。
第二十一條 項目單位按照規定的項目建設目標和內容組織實施,但因國家重大政策變化等不可抗拒原因或企業重大經營變故導致項目中止的,可提出撤項申請,退回財政資金。市經貿信息委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書面回復項目單位。
第二十二條 項目單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驗收不合格:
(一)提交的項目成果嚴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
(二)提供虛假驗收材料和文件的;
(三)嚴重違反規定將資金挪作他用的;
(四)項目逾期1年以上未申請驗收的;
(五)項目內容、目標、技術路線等進行重大調整又未按規定程序申請核準的或申請未獲核準的;
(六)項目主要技術或經濟指標未達到建設目標的60%;
(七)規定時間內整改仍未達到驗收標準的;
(八)其他視為驗收不合格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 項目單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需進行整改:
(一)專家組對主要技術指標和經濟指標完成情況提出整改意見的;
(二)未按合同要求使用經費,賬目不清楚的;
(三)驗收材料不完整或出現差錯,需補充材料或重新提供材料的。
第二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當在收到項目整改意見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整改,整改完成1個月內須書面提出再次驗收申請,否則視為驗收不合格。逾期1年以內的項目,驗收意見為整改的,須在3個月內一次性完成整改并提出再次驗收申請,否則視為驗收不合格。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五條 項目單位存在逾期項目的,未完成逾期項目驗收前,不受理專項資金項目申請,不推薦申報國家、省有關資金項目。項目逾期達到1年以上的,列入財政專項資金使用失信提示名單。逾期項目驗收完成后,1年內不受理專項資金項目申請,不推薦申報國家、省有關資金項目。
第二十六條 專家組驗收項目,須對該項目建設投入所對應的發票和合同加蓋驗收查驗章。項目單位使用同一支出事項重復申報項目的,列入財政專項資金申報使用失信提示名單位,三年內不受理專項資金項目申請,三年內不再推薦申報國家、省有關資金項目。
第二十七條 項目驗收不合格的,市經貿信息委參考專家組驗收意見,通知項目單位退回全部或部分財政資金及其孳息,項目單位應無條件退回。自驗收不合格通知書印發之日起三年內,不受理該項目單位專項資金項目申請,三年內不再推薦申報國家、省有關資金項目。驗收不合格情況屬于第二十一條(一)至(五)款所列之一的,項目單位列入財政專項資金使用失信提示名單。
第二十八條 驗收發現項目單位存在冒領、騙取財政性資金的,該項目視為驗收不合格,項目單位列入專項資金申報使用失信提示名單,且必須按市經貿信息委要求退回全部財政資金及其孳息。自驗收不合格通知書印發之日起五年內不受理其專項資金申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 項目單位未按市經貿信息委要求退回財政資金的,列入財政專項資金申報使用失信提示名單,不再受理專項資金項目申請,不再推薦申報國家、省有關資金項目。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前述項目單位在退回財政資金及其孳息后,一年內不受理該項目單位的專項資金項目申請,不推薦申報國家、省有關資金項目。
第三十條 項目單位出現需列入財政專項資金失信提示名單情形的,市經貿信息委依規將違規信息推送至信用信息平臺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條 參加驗收的相關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保守驗收過程中知悉的項目承擔單位商業和技術秘密。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轉讓其秘密。對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轉讓參加驗收知悉項目商業和技術秘密的,將依法追究責任。涉及國家秘密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在驗收組織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與項目單位串通作弊等行為并出具相關報告的,取消其驗收評審資格,列入不誠信服務機構名單。同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造成資金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經貿信息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