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資企業(機構)在蒙投資登記備案須知
關鍵詞: 來蒙投資企業報到登記 登記材料 定期報告 境外投資備案
根據商務部《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報到登記制度》及商辦合函[2021]204號文件規定,來蒙投資企業(機構)須在商務部或省級主管部門指定網站正式登記報備,并經核準取得《企業境外投資批準證書》者,在蒙古國辦理完畢注冊登記手續之日起30日內,應向我處報到登記。
所需材料:
一、《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報到登記表》原件(公章);
二、境外投資證書;
三、境外投資備案申請表;
四、境外企業登記注冊證書;
五、境外企業章程及合同;
六、境內企業機構代碼證;
七、境內主體致經商處的說明函(加蓋境內企業公章);介紹境內投資主體企業性質(央企/地方國企/非公有制企業)、境內境外企業基本情況,在蒙開展主要業務、境外負責人、中蒙員工數量等情況;
八、相關資質證書、特別許可證、勘探證、開采證等;
九、其他相關材料。
上述材料需提交紙制版,內容如有變動應及時更新并附說明函;報備材料如與實際不符需重新備案。
根據“凡備案必報告”原則,備案企業(機構)負責人須向我處定期報告業務和人員等情況,并于每月30日前以書面形式(加蓋公章)報告我處。如遇緊急突發事件須立即報告。
投資備案企業(機構)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注重周邊環境保護,保障人身財產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