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工傷認定等,新規發布維護職工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
關鍵詞: 工傷保險條例 工傷認定 工作時間 工作場所 工作原因
本報北京11月20日電 (記者王維硯)記者今天從人社部獲悉,針對工傷保險實踐中的認定爭議,人社部于近日印發《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三)》(以下簡稱《意見(三)》),對工傷認定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標準進行細化,明確上下班途中、居家辦公、違法分包轉包等多種場景的工傷認定規則,為職工和用人單位提供更清晰的權益保障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需具備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三大要素。《意見(三)》針對“三工”要素,作出細化,并列舉具體情形:“工作時間”需結合法律規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判定;“工作場所”涵蓋職工履行工作職責相關的區域以及因履行工作職責所需的合理區域;“工作原因”應當考慮職工履行工作職責與其所受傷害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針對“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爭議,《意見(三)》明確,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屬于上下班途中。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的確定應結合日常上下班的周期性、相對固定性等統籌考量,但不包括休假等屬于開展個人活動或處理私事的往返時間和路線。
隨著居家辦公成為部分職工的工作常態,相關工傷認定標準也備受關注。《意見(三)》明確,職工按照單位安排居家辦公,有充分證據證明職工居家工作期間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不應因在家工作而影響認定工傷。但利用微信、電話、郵件等方式進行簡單工作溝通,具有臨時性和偶發性的,不應視為工作原因。
對于職工在家突發疾病是否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意見(三)》也給出判定標準:申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在家處理工作是根據用人單位的工作要求及工作需要進行,且與日常的工作強度和工作狀態基本一致,明顯占用勞動者休息時間的,可以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此外,《意見(三)》還明確,醫療損害侵權不影響原事故傷害的工傷認定;職工本人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等法定原因導致的傷亡不能被認定工傷;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受理“違法分包轉包”“個人掛靠”情形的工傷認定申請,根據復查鑒定等級變化進行待遇調整和正確理解把握新發生費用的適用條件。
人社部工傷保險司相關負責人介紹,工傷保險是保障職工工傷權益,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的社會保險制度,近年來每年有200多萬名職工獲得工傷保障。此次《意見(三)》的出臺,有利于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更好保障職工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維護工傷保險制度的公平統一和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