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2025年修訂版)
關鍵詞: 深圳優質中小企業 梯度培育 創新型中小企業 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
深工信規〔2025〕8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提升中小企業創新能力和專業化水平,促進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加快培育新質生產力,根據《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企業〔2022〕63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優質中小企業是指在產品、技術、管理、模式等方面創新能力強、專注細分市場、成長性好的中小企業,由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三個層次組成。創新型中小企業具有較高專業化水平、較強創新能力和發展潛力,是優質中小企業的基礎力量;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實現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發展,創新能力強、質量效益好,是優質中小企業的中堅力量;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位于產業基礎核心領域、產業鏈關鍵環節,創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術、細分市場占有率高、質量效益好,是優質中小企業的核心力量。
第三條 參評深圳市優質中小企業,應在深圳市內(含深汕特別合作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企業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提供的產品(服務)不屬于國家禁止、限制或淘汰類,同時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 深圳市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工作,堅持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專精特新發展方向,堅持政策引領有序推進,堅持“有進有出”動態管理,堅持分層分類分級指導和精準服務。
第五條 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制定本市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相關政策。
深圳市中小企業服務局(以下簡稱市中小企業服務局)負責本市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工作的具體實施,組織各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開展相關工作。各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本實施細則,組織開展本區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推薦工作。
其他機構不得開展與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有關的評價、認定、授牌等活動。
第二章 評價、認定和推薦
第六條 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標準、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認定標準按照《暫行辦法》以及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可自愿登錄工業和信息化部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平臺(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簡稱培育平臺)進行各層次優質中小企業申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的相關要求,適時更新公布評價(認定)標準。
第七條 根據《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產業狀況和中小企業發展實際,《暫行辦法》附件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中的“特色化指標”確定為“符合深圳產業發展定位及發揮創新主體作用”,最高可得15分,具體得分標準如下:
(一)屬于入庫“四上”企業并納入深圳市20大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分類(5分)。
(二)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有效期內)或近三年牽頭承擔市級以上科技計劃項目(2分)。
(三)進入深圳前海股權交易中心專精特新專板(2分)。
(四)獲得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或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等榮譽(均為有效期內),或納入國家綠色制造名單(綠色園區除外),或近三年獲批復參與組建市級以上制造業創新中心(5分)。
(五)近三年被認定為市級以上首臺(套)、首批(次)或首版(次)(5分)。
(六)近三年獲得“創客中國”(深圳)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大賽企業組一等獎(5分)、二等獎(4分)、三等獎(3分)、優秀獎(2分),獲得大賽創業組一等獎的企業(4分)、二等獎(3分)、三等獎(2分)、優秀獎(1分)。近三年獲得中國(深圳)創新創業大賽行業決賽一等獎的企業(5分)、二等獎(4分)、三等獎(3分)、優秀獎(2分),以上按最高得分項計分,不累計。
(七)近三年擁有國家人才項目人員的企業(5分)、擁有省級人才項目人員的企業(3分)、擁有市級人才項目人員的企業(2分),最近一個年度向國家級人才項目推薦人選的企業(1分),以上按最高得分項計分,不累計。
第八條 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由企業按屬地原則自愿登錄培育平臺參與自評,企業所在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評價標準,對企業自評信息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審核、實地抽查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報送市中小企業服務局,由市中小企業服務局公告為創新型中小企業。
第九條 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由創新型中小企業按屬地原則自愿登錄培育平臺提出申請,企業所在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認定標準,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審和實地抽查,初審通過的向市中小企業服務局推薦。
市中小企業服務局組織對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審核,視情況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審,開展實地抽查,可結合年度認定規模對滿足條件的企業擇優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市中小企業服務局認定為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第十條 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推薦,由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按屬地原則自愿登錄培育平臺提出申請,企業所在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認定標準,對企業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核和實地抽查,初核通過的向市中小企業服務局推薦。
市中小企業服務局組織對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審,視情況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審,開展實地抽查,初審通過的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推薦。
第十一條 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推薦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通知執行。
第三章 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 經公告的深圳市創新型中小企業有效期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業重新登錄培育平臺進行自評,參照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程序,經市中小企業服務局公告后,有效期延長三年。經認定的深圳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有效期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市中小企業服務局組織復核,參照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程序,復核通過的,有效期延長三年。為加強政策銜接,在復核期間,原名單依然有效;在復核名單發布后,原名單自動失效,以復核通過的企業名單為準。
由外地遷入我市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有效期內的繼續有效,納入動態管理,到期審核或復核按《暫行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應在每年4月30日前通過培育平臺更新企業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未及時更新企業信息的,取消復核資格。
第十四條 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如發生更名、合并、重組、跨省遷移、設立境外分支機構等與評價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應在發生變化后的3個月內登錄培育平臺,填寫重大變化情況報告表。由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初核,將不再符合評價或認定標準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報送市中小企業服務局,市中小企業服務局核實后取消公告或認定。對于未在3個月內報告重大變化情況的,取消復核資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
第十五條 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如發生重大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或嚴重失信、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被發現存在數據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且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各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加強對企業經營動態監測,及時報告相關情況。市中小企業服務局每半年依據《暫行辦法》進行核查。
第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可以針對創新型中小企業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相關信息真實性、準確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向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實名舉報,并提供佐證材料和聯系方式。對受理的舉報內容,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及時向被舉報企業核實,被舉報企業未按要求回復或經核實確認該企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要求企業進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
第十七條 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的動態管理執行《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八條 加強部門協同和市區聯動,形成工作合力,統籌運用財稅、金融、技術、產業、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持續支持優質中小企業發展,提高政策精準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條 加強優質中小企業培育賦能,完善扶持措施,加大服務力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不斷優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激發涌現一大批專精特新企業。
第二十條 著力構建政府公共服務、市場化服務、公益性服務協同促進的服務體系,通過搭建科技成果轉化、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創新創業大賽、供需對接等平臺,匯聚服務資源,創新服務方式,為優質中小企業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層次的服務,增強企業獲得感。
第二十一條 各涉企部門和各類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應加強指導和服務,促進優質中小企業提升公司治理、精細管理和合規經營水平,防范各類風險,推動持續健康發展,切實發揮優質中小企業示范作用。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優質中小企業評價、認定標準調整的,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要求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深工信規〔2022〕7號)同時廢止。
